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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282号

郑忠与张国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忠,张国栋,王秀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郑忠,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张国栋,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王秀杰,住地址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郑忠与被执行人张国栋、王秀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223民初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秀杰因拒不履行被司法拘留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郑忠已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23执2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宝泉

审判员  张天罡

审判员  赵锦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