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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209号

赵亚民与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亚民,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赵亚民。

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鞠朝贵,系矿长。申请执行人赵亚民与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人仲调字(2015)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靖宇鼎元煤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权利人赵亚民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已全部交给申请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人仲调字(2015)38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