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大昌。委托代理人詹龙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东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倩倩。委托代理人吴玉娥。
上诉人詹大昌因与被上诉人王俊英(继承人何东旭参加诉讼)、何倩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何淮(何怀)生前系郑州柴油机厂职工,其在与王俊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郑州柴油机厂享有住房,即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建新西街74号楼付13号的房屋。何怀去世后,1992年6月13日,王俊英与詹大昌登记结婚。1999年3月15日,郑州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英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将座落在郑州市二七区建新西街74号楼付13号房屋(总建筑面积53.43平方米)出售给王俊英,出售公有住房交款表显示,购房人:王俊英,工龄38,工作单位:市第二人民医院;爱人姓名:何怀,工龄25,病故,工作单位:金牛集团,产权比例:个人100%等。1999年11月17日郑州市房管部门为王俊英颁发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后房管部门又向王俊英补发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3月27日,王俊英与何倩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俊英将涉案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何倩倩,成交价150000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何倩倩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詹大昌认为该房属詹大昌与王俊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在詹大昌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詹大昌夫妻的房产过户到何倩倩的名下已严重侵害了詹大昌的合法权利,故詹大昌向王俊英、何倩倩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王俊英与何倩倩买卖建新西街74号楼附13号房屋的合同无效,产权恢复原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詹大昌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俊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金民特字第16号民事裁定,宣告王俊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詹大昌为王俊英的监护人。王俊英于2015年7月3日在郑州市祥和老年公寓自然死亡。本院依法通知王俊英的继承人其儿子何东旭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詹大昌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涉案房屋系以王俊英的工龄及其已死亡配偶何怀生前工龄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所购房屋,购房时享受了何怀的工龄优惠,该房屋中包含了何怀的财产权益,应视为王俊英与何怀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何倩倩与王俊英买卖该房屋的行为与詹大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詹大昌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詹大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詹大昌。宣判后,詹大昌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詹大昌是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其主体资格完全符合《民诉法》119条第1款的规定。詹大昌具有起诉的主体资格。2、本案有争议的房产是詹大昌夫妻出资共同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俊英与前夫的共同财产,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一审法院却认定错误,造成裁定书的严重不公正。请求: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判令诉讼费由何东旭、何倩倩承担。何东旭答辩称,何东旭是何淮、王俊英的法定继承人,但没见着父母一分钱、一片瓦,都是詹大昌掌控,却稀里糊涂成了被告,詹大昌不但剥夺了我的知情权,还剥夺了我的继承权,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本案所涉房屋的去向。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何倩倩答辩称,何倩倩有买房的证据,在吴玉娥没离婚之前,王俊英写过一份证明,詹大昌也出具有证明。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由于何怀(何淮)与王俊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何怀所在单位郑州柴油机厂享有住房即郑州市二七区建新西街74号楼付13号房屋。何怀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变更为郑州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俊英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将该房出售给王俊英,并参考了何怀与王俊英双方的工龄,之后房管部门又给王俊英颁发了房产证。因此该房应是王俊英与何怀的共同财产。詹大昌虽与王俊英结婚,但王俊英生前对该房的处分行为与詹大昌没有利害关系。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詹大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詹大昌上诉称该房是其与王俊英夫妻出资共同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证据不足,且补交房款的收款收据经办人是何倩倩的母亲吴玉娥,该收据在吴玉娥处保管,因此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贵斌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