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725民初182号原告唐某某,女,生于1964年3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被告宋某甲,男,生于1964年3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史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宋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加之两家相隔甚远,双方严重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仅不赚钱养家,还好吃懒做,喝酒成性,喝醉了就打骂原告,经常打得原告遍体鳞伤,令原告痛苦无助,身心均受到巨大的创伤。被告经常要求原告把她赚的钱给他,被告拿着钱去赌博,如果原告不给,被告就会打骂原告。那时被告还一直在床上放四、五把刀,只要原告稍有一点不顺从他的意愿,被告就会拿着刀比在原告的胸口和脖子上,令原告无比恐惧,严重威胁原告的人生安全,原告确实无法忍受非人般的婚姻生活,鼓起勇气于1992年起诉离婚,经调解后撤诉。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悔改,还变本加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忍无可忍,1999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仍然以失败告终。2009年的一天,被告又对原告实施特别严酷的家庭暴力,原告外逃离家出走,之后就从未回过家,也未与被告见过一次面。2015年1月,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2015年3月4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只好在外生活,从未与被告见面。原、被告拥有夫妻共同财产即砖木结构房屋三间,原告要求分一间,另外两间归被告所有。综上,原、被告已分居多年,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感情的婚姻对原、被告都是折磨,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砖木结构房屋三间中的一间归原告所有;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某甲辩称:原告所说情况不属实。在上一次案件审理中,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我没有好吃懒做,没有赌博,这些年我也在外打工,挣钱修房子,置办家里的家具,过年还给孙子发压岁钱。打原告已经是十年前的事了,但是后来都改了。近4、5年原告都在给我们的女儿带娃娃,我也在外打工挣钱,没有生活在一起。总之,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86年3月登记结婚,于1986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宋某乙,宋某乙现已结婚成家。婚后双方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原告曾分别于1992年、1999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和好,均以原告撤诉结案。2010年4月开始,原告到女儿宋某乙家生活至今,期间与被告偶尔进行电话联系,但未回家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起诉至本院,2015年3月24日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没有生活在一起,夫妻间感情仍然没有任何好转。2016年1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之间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房屋三间,没有其他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记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户口簿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本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原、被告自登记结婚以来,在三十年的婚姻生活中,双方本应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但原、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认识时间短、婚后常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等诸多矛盾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原告自1992年起多次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的感情仍然没有好转。2015年3月4日经本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2016年1月,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原告态度坚决,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和好无望、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间:面向大门靠右边的一间归原告唐某某所有,其余两间归被告宋某甲所有;
三、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铮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