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民一初字第2521号

黄顺生与确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黄顺生,确山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521号原告黄顺生,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确山县。被告确山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确山县新建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周国明,系该院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向东,系该院医务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华然,系该院外一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志刚,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顺生与被告确山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顺生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黄顺生负担。

审 判 长  孙莉莉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康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