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李红刚。
原告:孙志强。
原告:李彤。
法定代理人:李红刚,男,本案原告,系李彤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剑英,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所。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西窑道12号五号小区对面市政设施管理处院内。
负责人:郝芳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刚、孙志强、李彤与被告刘永娟、李文所、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刚、孙志强、李彤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刚、孙志强、李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刚、孙志强、李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维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豆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