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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36号

原告刘钇漫与被告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钇漫,郭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36号

原告:刘钇漫。

被告:郭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钇漫与被告郭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钇漫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钇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钇漫撤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钇漫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钇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 榆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艳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