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88号原告孙延忠。被告王久洪。被告徐勤。被告王运初。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忠诉被告王久洪、徐勤、王运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延忠以其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久洪、徐勤、王运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延忠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忠撤回对被告王久洪、徐勤、王运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孙延忠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