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终108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邢某某。原审被告人代某某。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邢某某控告被告人代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开立刑初字第7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查认为,自诉人邢某某诉被告人代某某犯侵占罪的证据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自诉人邢某某诉被告人代某某犯侵占罪一案,不予受理。上诉人邢某某的上诉理由是,本案符合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邢某某指控原审被告人代某某犯侵占罪的罪证不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梦 莅
审 判 员 王 欢
代理
审判员 陈 超 凡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龙国红(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