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2民初451号原告马振,男,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满都拉,男,1970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马振诉被告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振、被告满都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振诉称��我与满都拉之前有经济往来,到2015年6月4日重新核对后,满都拉尚欠我借款19900.00元,约定2015年11月28日还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00.00元、逾期利息199.00元{2015年11月28日—2016年1月28日:19900.00元×0.5%×2个月=199.00元},本利合计20099.00元。被告满都拉承认原告马振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表示现在无力偿还借款。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满都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振借款本金19900.00元、逾期利息199.00元,本利合计2009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减半收取18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之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