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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民初198号

李晶晶与徐继承、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晶晶,徐继承,邹春艳,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1民初198号

原告:李晶晶。

被告:徐继承。

被告:邹春艳。

被告: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渔洋溪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徐继承。本院于2016年元月19日收到原告李晶晶诉被告徐继承、邹春艳、宜都市忠诚柑桔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和诉讼保全材料并当日立案受理、采取保全措施,多次通知原告李晶晶交纳诉讼费用其未予理睬。2016年2月2日本院再次向原告李晶晶送达书面催收通知,责令其在收到催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并办理公告送达手续,但截至2016年2月18日止,原告李晶晶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晶晶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闫友斌

审 判 员  陈振远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后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