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民初155号

重庆佰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X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重庆佰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55号原告重庆佰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刘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婷,该公司人力行政主管。委托代理人钟传辉,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XXX,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佰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佰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佰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佰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佰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文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