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1执281号李苏永:本院已立案执行李道红申请执行李苏永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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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道红申请执行李苏永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1执281号李苏永:本院已立案执行李道红申请执行李苏永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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