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荣兴。委托代理人许仍理。被执行人邓珍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义运罚字(2015)33078251201500217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5月15日11时4分,由被执行人经营的���于前山工业区的胖子轮胎超市正在对豫S进行车辆维修,因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被查获。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义运罚字(2015)33078251201500217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圣军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赵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