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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行审77号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与邓珍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邓珍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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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荣兴。委托代理人许仍理。被执行人邓珍华。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义运罚字(2015)33078251201500217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5年5月15日11时4分,由被执行人经营的���于前山工业区的胖子轮胎超市正在对豫S进行车辆维修,因违反《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被查获。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义运罚字(2015)33078251201500217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圣军

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

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赵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