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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恢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赵兴伟与被执行人何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兴伟,何迎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恢字第157号

申请执行人:赵兴伟,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何迎春,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兴伟与被执行人何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处房产,诉讼中,已查封该房屋产籍。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2015年12月10日,因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产籍已临近查封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产籍予以续查封。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动迁或有其他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3)吉丰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王昊& # xB;

审 判 员 姜   有   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