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459号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城中南城中街41号。法定代表人王献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泽民,该公司员工。被告宁世锋,男,1972年1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世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钦州万家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坤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九日
书记员 陈燕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