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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民初字第2305号

原告赖平辉与被告刘彦白、刘浩白、刘俊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赖平辉,刘浩白,刘彦白,刘俊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赖平辉,女,1955年1月9日生,汉族。被告刘浩白,男,1949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刘彦白,男,1952年10月26日生,汉族。被告刘俊峰,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赖平辉诉被告刘浩白、刘彦白、刘俊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赖平辉明确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刘浩白、刘彦白、刘俊峰返还南京市建邺区XXXXXX室房屋;2、请求判令被告刘浩白、刘彦白、刘俊峰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房屋位于南京市建邺区XXXXXX室,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郑荣

代理

审判员  朱佳

人民陪审员  盛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秦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