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4850号原告朱永良,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吕海雷,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良与被告河南省武陟县飞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良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田朝晖
审判员 邓卫军
审判员 宋 方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