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30刑初49号公诉机关崇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县。崇明县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金融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向上海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并自2014年3月至8月期间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3046.22元用于赌博,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经发卡行多次催收,黄某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3年10月,被告人黄某某向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领了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的信用卡,并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6449元用于赌博,2014年10月至11月,经发卡行多次催收,黄某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还本金人民币4689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坦白;且已偿还透支本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审理中,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退缴剩余本金人民币2601.22元。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某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二千六百零一元二角二分,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某某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二)……(三)……(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