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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200号

万开权、邓永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开权,邓永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周海蓉,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开权,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永贵(系万开权妻子),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培军,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320号。代表人:张开平,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显福,男,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陈先涛,湖北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蓉,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云(系周海蓉丈夫),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上诉人万开权、邓永贵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周海蓉、林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万开权、邓永贵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万开权、邓永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开权、邓永贵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万开权、邓永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俊文

审判员  杨诗新

审判员  范昌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