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1652-2号申请执行人赵为锋。被执行人谷细云。被执行人魏美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为锋与被执行人谷细云、魏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为锋与被执行人谷细云、魏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