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41号
原告:王珏。
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清华。
被告:黄月红。
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珏与被告陈清华、黄月红、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达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舒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