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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241号

王珏与陈清华、黄月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0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珏,陈清华,黄月红,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241号

原告:王珏。

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俊,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清华。

被告:黄月红。

被告:王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珏与被告陈清华、黄月红、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珏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达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舒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