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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231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31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云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逯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