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31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云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逯天龙 更多数据: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231号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云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逯天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