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甲,女。被执行人陶某乙,男。申请执行人陶某甲与被执行人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景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陶某乙向申请执行人陶某甲支付陶某丙抚养费(2015年1月至12月每月200元)24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45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某乙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80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刘忠海
审判员 俸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兴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