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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80号

陶某甲与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7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某甲,陶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甲,女。被执行人陶某乙,男。申请执行人陶某甲与被执行人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景民初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陶某乙向申请执行人陶某甲支付陶某丙抚养费(2015年1月至12月每月200元)24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45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某乙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4执80号执行案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刘忠海

审判员 俸丽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祁兴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