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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2856号

高自江与闫文存、刘修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自江,闫文存,刘修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2856号原告高自江。被告闫文存。被告刘修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自江与被告闫文存、刘修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9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高自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原告高自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予以查封;

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