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1民初352号

关于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红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关 于 原 告 吉 林 郭 尔 罗 斯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孙 红 彬 金 融 借 款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52号

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鹏,

被告:孙红彬,。本院在审理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红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秋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