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16-1号
原告:张某甲,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此案不能在简易程序规定的审限内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月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丕骄 来源:百度搜索“”
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16-1号
原告:张某甲,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此案不能在简易程序规定的审限内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月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丕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