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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116-1号

张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116-1号

原告:张某甲,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某下落不明,此案不能在简易程序规定的审限内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月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丕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