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孟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改朝,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郝某1,农民。
被告:郝某2,农民。
被告:郝某3,农民。
被告:郝某4,农民。被告郝某3、郝某4的
委托代理人:孙国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郝某1、郝某2、郝某3、郝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凤坤
审 判 员 李旭冲
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