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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802号

孟某与郝某1、郝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孟某,郝某1,郝某2,郝某3,郝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802号原告,孟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宋改朝,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郝某1,农民。

被告:郝某2,农民。

被告:郝某3,农民。

被告:郝某4,农民。被告郝某3、郝某4的

委托代理人:孙国华,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郝某1、郝某2、郝某3、郝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凤坤

审 判 员  李旭冲

人民陪审员  陈军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