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278-2号原告李辉,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华,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李辉诉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辉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周君慧
审判员 刘彬彬
审判员 管伟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和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