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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278-2号

李辉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辉,李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278-2号原告李辉,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李华,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李辉诉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辉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李辉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周君慧

审判员  刘彬彬

审判员  管伟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和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