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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199号

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6刑初19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住安徽省颍上县(以上身份情况为自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原东沙)。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小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8月,被告人邱某(网名“收当天订单”、“长期合作”等)在江苏省常州市,用电脑、手机通过互联网先后以人民币3至7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购买了位于广州市荔湾区的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会员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号码、详细地址)共约20000多条,后通过互联网以人民币3.5至7.5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购买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风起”、“寒冰射手”等多人售卖,从中获利约人民币20000多元。其中,同年7月24日至28日,被告人邱某通过互联网先后以人民币7元至7.5元不等的价格将上述购买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共约850条售卖给“风起”,得款人民币共44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授权书,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聊天记录,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黄慧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云欣欣谢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