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顾玉良。被告江苏中源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一村砂山路27号。法定代表人金凤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凌,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了原告顾玉良诉被告江苏中源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顾玉良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顾玉良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顾玉良已预交),由原告顾玉良负担。
审 判 长 曹鸣红
审 判 员 张峥莉
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纯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