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718号
原告:赵永,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谢春蕾,女,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昌田,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
委托代理人:梁斌,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
法定代表人:华新福,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永、谢春蕾因与被告灵璧县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孟庆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孟庆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