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仁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梅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娟。
上诉人薛仁旺因与被上诉人薛梅青、刘振丰、刘丹丹、刘慧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东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