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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480号

薛梅青、刘振丰等与薛仁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薛仁旺,薛梅青,刘振丰,刘丹丹,刘慧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仁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梅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慧娟。

上诉人薛仁旺因与被上诉人薛梅青、刘振丰、刘丹丹、刘慧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东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