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保65号申请人张文志,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申请人董长德。被申请人安立奎。被申请人张宝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依据(2016)黑1226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冻结被申请人董长德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被申请人安立奎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准予查封被申请人张宝刚所有的绥棱县博林雅苑17号楼2单元603室(面积为55.99平方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长德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被申请人安立奎在中国工商银行绥棱县支行的工资账户(账号为×××)。查封被申请人张宝刚所有的绥棱县博林雅苑17号楼2单元603室(面积为55.99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繁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彦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