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052号原告童杰,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刘瑛,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青青,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加州花园A8幢24-6。法定代表人喻翔,经理。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经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杰与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福建省惠建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杰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0元减半收取1233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童杰负担。
审判员 黄明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