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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422号

王文汉与丁润贞、胡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文汉,丁润贞,胡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422号原告王文汉,男,汉族,1948年7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郭凯歌,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润贞,女,汉族,1973年5月15日生。被告胡鹏飞,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生。

原告王文汉与被告丁润贞、胡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文汉于2016年2月19以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0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