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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656号

崔春华与奇虎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崔春华,男,朝鲜族。被执行人奇虎哲,男,朝鲜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春华与被执行人奇虎哲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崔春华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申请执行人崔春华与被执行人奇虎哲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被执行人奇虎哲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崔春华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3、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奇虎哲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奇虎哲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奇虎哲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02月19日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奇虎哲名下的位于延吉市面积为4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籍到申请执行人崔春华名下)。至此,申请执行人崔春华申请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016年02月19日经申请执行人崔春华本人同意,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蔡松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照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