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执字第2387号

申请执行人吴太安与被执行马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太安,马传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2387号申请执行人吴太安,男,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传东,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太安与被执行马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六民初字第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及工商信息,均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执字第238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林本立执行员  郑世平执行员  孟宪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晓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