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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财保4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谈大伟、张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谈大伟,张红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财保4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85号。负责人孟德胜,行长。被申请人谈大伟,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张红利,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被申请人谈大伟、张红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申请人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谈大伟、张红利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德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从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