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任燕。被执行人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九路与华光路交汇处。本院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8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810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