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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197号

任燕与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燕,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任燕。被执行人淄博沃佳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九路与华光路交汇处。本院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81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810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邵昌学

审判员  韩增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