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67号
原告:苏龙前,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闫艳玲,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丽平,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龙前诉被告闫艳玲、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龙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苏龙前负担。
审判员 吴加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