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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67号

苏龙前与闫某玲、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龙前,闫艳玲,张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67号

原告:苏龙前,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闫艳玲,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张丽平,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龙前诉被告闫艳玲、张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龙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苏龙前负担。

审判员  吴加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