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66号
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住合肥市望江东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161-6。
法定代表人:周云峰,院长。
被告: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京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0号16-14#。
法定代表人:张进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诉被告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京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重庆京庆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重庆京庆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天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