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80号原告张忠灶,男,195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理智、李开辉(实习),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启榕,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梅英,女,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灶与被告谢启榕、林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晞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