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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352号

黄敏与邝建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5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邝建祺,黄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建祺,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黄逸,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懿灵,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高杨,广东元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邝建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7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路158号106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中路55号鸿成花园2层184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

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