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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民初80号

陈明与刘有、周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明,刘有,周燕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80号原告陈明,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凤清,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赖可可,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有,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周燕娟,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与被告刘有、周燕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刘有、周燕娟所有的价值730000元的财产。原告并已提供赖可可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房产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赖可可所有的坐落于三明市梅列区徐碧一村房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730000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刘有、周燕娟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73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韶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加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