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奉执民字第3334-1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与宁波锦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宁波锦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锘尔特机电有限公司,奉化市明兴铜业有限公司,唐晨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334-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

负责人:吴瑞宗,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锦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尚田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晨峰,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竺宏周,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锘尔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唐晨峰,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奉化市明兴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袁忠再,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晨峰。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唐晨峰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长寿南路126弄248号2703室的房产。2015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一、责令被执行人宁波锦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案款230万元及相应利息,二、如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唐晨峰抵押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长寿南路126弄248号2703室房屋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锘尔特机电有限公司、奉化市明兴铜业有限公司、唐晨峰在抵押物外各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被执行人宁波欣晖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对7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奉化市明兴铜业有限公司对7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执行人宁波锘尔特机电有限公司、唐晨峰对36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26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5709.59元。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唐晨峰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另案需负担案款共计140万元左右。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唐晨峰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长寿南路126弄248号2703室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土地证号:甬鄞国用(2013)第99-134**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蒋伟琦

审判员  宣小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