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6)渝0118民初730号
被告:戴传友,女性,汉族,1970年05月04日出生,住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代家店村龙进湾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510229197005041043。
被告:戴传君,男性,汉族,1972年04月29日出生,住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代家店村龙进湾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510229197204291037。
原告:李绍芝,女性,汉族,1943年10月06日出生,住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代家店村龙进湾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510229194310061047。
被告:戴传建,男性,汉族,1972年04月29日出生,住永川区南大街街道办事处代家店村龙进湾村民小组,居民身份证510229197204291037。。本院在审理李绍芝与戴传友,戴传君,戴传建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芝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李绍芝负担。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陈 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