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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346-1号

陶启芳申请执行戴思文、秦才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启芳,戴思文,秦才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346-1号

申请执行人:陶启芳。

被执行人:戴思文。

被执行人:秦才文。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思文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陶启芳借款20000元及利息7200元,合计27200元。被执行人秦才文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被执行人戴思文、秦才文还应当承担执行费308元,但被执行人戴思文、秦才文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思文、秦才文的存款27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