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346-1号
申请执行人:陶启芳。
被执行人:戴思文。
被执行人:秦才文。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一初字第0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思文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陶启芳借款20000元及利息7200元,合计27200元。被执行人秦才文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被执行人戴思文、秦才文还应当承担执行费308元,但被执行人戴思文、秦才文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思文、秦才文的存款2750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同海
审判员 水从忠
审判员 李昭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