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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字第239号

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字第2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沣路车管所北侧五龙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赵养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祖庵镇户祖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策,男。

委托代理人:夏铁伟,男。再审申请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中院作出(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五龙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五龙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小平

审 判 员 倪 健代

审判员 杨晓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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