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字第2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沣路车管所北侧五龙大厦**层****室。
法定代表人:赵养乾,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祖庵镇户祖公路。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策,男。
委托代理人:夏铁伟,男。再审申请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沪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中院作出(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0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五龙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五龙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小平
审 判 员 倪 健代
审判员 杨晓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