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35-9号
原告: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董事长。
被告: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云合,经理。
被告: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翠玲,经理。
被告:韩云合。
被告:郝桂岑。
被告:韩培。
被告:韩珂。本院在审理原告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鲁能菏泽电力电缆有限公司、韩云合、郝桂岑、韩培、韩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0万元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垦利县××的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卫亭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建蕾 百度搜索“”